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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工電氣調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八篇)

      發布時間:2024-09-21 07:00:06 查看人數:28

      電工電氣調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電工電氣調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2.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蛟噳航Y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3.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

      4.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電阻。

      5.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6.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第2篇 井下電工電氣維修工操作規程

      井下電氣維修工(電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凡井下電工必須熟悉井下電氣作業安全規程,并受過觸電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訓。

      2.井下電工必須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統、通風系統,熟悉所轄區域的供電系統。

      3.按規定經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有關專業培訓的人員才能獨立從事工作。

      二、停送電工作

      4.停送電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⑴ 6千伏高壓停送電必須堅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辦法與地面高壓停送電制度相同。

      ⑵ 6千伏高壓停送電工作票由機運科電氣負責人簽發,并以調度室同意,做好區域人員撤離,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執行。

      ⑶高壓停、送電操作,必須執行二人作業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事故情況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電壓的整個系統停、送電,由停、送電單位書面申請,由機運科電氣負責人同意簽字,經調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⑸采區變電所低壓分路開關停送電,由維修單位或維修人員直接向調度室報告,經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彪姎庠O備停電,一般情況必須提前一天向機運科報告,經機運科同意,調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實行。在有故障情況下,可先停電,但停電后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

      ⑺操作千伏級以上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必須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⑻停電后,必須驗電,閉鎖掛牌,并留有專人守護后,方能從事工作。

      ⑼掘進區域停電后,送電程序按排放瓦斯規定執行。

      ⑽停電時,必須先停負荷,后停主線路,以免造成跑車及掘進瓦斯積聚來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電器檢修

      5.電器檢修必須熟悉電器原理圖及接線圖,準確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電器、電纜漏電事故,有低壓選擇性漏電保護的采區變電所應跳控制的分路開關無低壓選漏保護的采區變電所應跳低壓總饋,此時應根據保護方式以判別漏電線路。

      7.電器、電纜、開關負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開關燒斷熔斷器或分路開關跳閘?;蜷_關電機綜合保護動作??筛鶕蹟嗥魅蹟嚅_關、跳閘分路開關及電機綜保的負方尋找短路點。

      8.電機故障可根據電機發熱程度,接線室內氣味,電氣絕緣程度等判定是否燒毀,電壓等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過負荷等判定故障。

      9.變壓器可根據油位、溫度、輸入輸出是否平衡,有無異響等現象判定事故。

      10.高壓開關可根據合閘動觸頭是否順利插入靜觸頭,機構是否打滑,輸入是否缺相,隔離刀閘是否接觸良好等判定故障。

      11.電煤鉆綜保等電氣可根據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質。

      12.根據事故性質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檢修或更換設備、線路。

      13.設備檢修后,應測試絕緣,清理工具,防爆面處理,檢查失爆后,方可通電試車。

      14.設備檢查不能直接發現故障需用搖表檢查時,應根據瓦斯濃度按規定執行(瓦斯濃度1%以下)。需帶電測試時,應擬定專門措施,經機運科批準后才能實施。

      15. 所修設備主方必須停電,嚴禁帶電檢修。

      四、電氣試驗、檢查

      16.檢漏繼電器必須每天試驗一次。試驗時,對“三?!彪娖?應先合上試驗開關,然后試驗。其它低壓系統,也應視絞車等突然停電會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電器未開動時,方能試驗。

      17.遠方漏電試驗應按照低壓供電系統和試驗規程選擇試驗點,制定專門措施,由主管部門組織專門人員進行。

      18.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448.條、第449條、第450條和第451條的規定。

      19.井下電氣的日常檢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井下電氣線路每天、每區域必須派專人進行巡檢。巡檢下述內容:

      ⑴電器、電纜失爆檢查。

      ⑵電纜懸掛是否符合規定。

      ⑶各接地極、接地線是否損壞,是否符合規定。

      ⑷各電器溫度、聲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整定值是否與名牌值相符合。

      五、電器安裝

      21.采區變電所和采區工作面新安裝時,安裝人員必須熟悉設計的供電系統圖及安裝區域巷道。

      22.安裝前應按標準化要求驗收采區變電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無電纜掛鉤等安裝條件是否具備。

      23.安裝前應按質量標準檢修、試驗電器和電纜,并按防爆標準驗收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能入井安裝。

      24.安裝中如無與設計圖紙相符合的電器、電纜,安裝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圖紙,經設計人員同意并重新計算整定后,方能實施。

      25.采區變電所安裝后,經主管部門驗收批準送電,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電。

      26.零時拆搭火的電器設備,由主管部門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單位才能實施。

      第3篇 電氣安裝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配電系統,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保險一箱”的做法,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施工用電獨立設計方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2、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電工在操作中應穿好絕緣鞋。

      3、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4、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5、使用噴燈時,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應滅火放氣。

      6、配制環氧樹脂及瀝青電纜有膠物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7、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8、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9、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10、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應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墻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11、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12、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13、安裝照明線路時,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第4篇 安裝電工電氣調試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施工現場配備的機器設備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并有不可缺少的防護裝置。

      二、高、低壓電路的裝置的鑒別規定:

      1、一導線對地電壓在250伏特以上者為高壓裝置,250伏特以下為低壓裝置。

      2、凡在36伏特以下者為安全電壓。

      三、工作前準備:

      1、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認真檢查防護裝置的完整,方可工作。

      2、仔細檢查專用工具完整完好性,如有不適工作的應及時修理完整不能得過且過。

      四、安裝施工中:

      1、嚴禁帶電作業,特殊情況進行低壓帶電作業,必須經過主管項目經理批準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同時應有監護人配合也要做好施工記錄。

      2、在高壓附近工作或高、低壓同時工作時,對可能與人體接觸的帶電部份,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3、停電線路與帶電線路臨近、交叉或并行時,在工作現場應加接地線。進行斷、接或在有絕緣的架空地線上工作時應加臨時接地線后,方可工作。

      4、雙回線路;一回線路有電,另一回線路停電工作時和帶電施工作業時,均應設專人監護。

      5、進行倒閘操作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斷開后應掛上“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6、試驗電器設備應保證完好后,再對作業點驗電。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

      7、敷設電纜時應有明顯的標志,施工現場不得有外來人員,慎防事故發生。

      8、高空作業必須系戴好安全帶,上、下活動梯架必須安全、牢固并有防滑措施,同時要有人監護,作業點下方兩米內不準站人,地勤人員應戴安全帽。

      9、使用噴燈工作時應注意:

      (1)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等化學藥品存在。

      (2)加壓應適當,裝油量不得超過容積的三分之一。

      (3)噴燈火焰與帶電體的最近距離:

      10kv以下不小于1.5米

      10kv以上不小于3米

      五、施工作業結束時,項目負責人應清點所有工作人員及施工用具的齊全完整后,方可撤離施工現場。相關的送電工作按規定進行。

      六、認真做好有關問題記錄,如有不當之處,要研究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方案來解決。

      七、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班前不得酗酒,上班時間不準隨意離崗,搞好文明生產和安全生產工作。

      第5篇 電氣控制室及配電室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值班電工必須遵守電工作業一般規定,熟悉供電系統和配電室各種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備在異常情況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2、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負荷側刀閘、母線側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的順序與此相反。嚴防帶負荷拉閘。

      3、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的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對設備更為熟悉的一人擔任監護。

      4、用絕緣棒拉合高壓刀閘應戴防護眼睛和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站在絕緣站臺上。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5、電氣設備停電后,在未拉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應視為有電,不得觸及設備和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6、施工和檢修需要停電或部分停電時,值班人員應該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電、驗電、裝設臨時接地線、裝設遮欄和懸掛警示牌,會同工作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無電,并交待附近帶電設備位置和注意事項,然后雙方辦理許可開工簽證,方可開始工作。

      7、工作結束時,工作人員撤離,工作負責人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并共同檢查,雙方辦理工作終結簽證,然后值班人員才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在未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前,值班人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8、停電時必須切斷各回路可能來電的電源,不能只拉開斷路器就進行工作,而必須拉開隔離刀閘,使各回路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變壓器與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

      9、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用導體接地并互相短路。對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回路或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部分都要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用多股裸軟銅線,截面面積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好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都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裝拆工作必須由兩人進行。不許檢修人員自行裝拆和變動接地線。接地線應編號并放在固定地點。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并在交接班時交待清楚。

      第6篇 電工電氣安全員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電子工業特點,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行“安全、可靠、經濟、 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 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 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 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 應予制止或拒絕執行之。

      第二章 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六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病;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程及本規程,并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3.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 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 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 經批準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 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 變電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 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并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 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監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1.監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2.根據負荷大小、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任務;

      3.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志,按時抄報所規定的表單和報表;

      4.做好調荷節電工作;

      5.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

      7.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1.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

      2.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

      3.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

      4.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

      5.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

      6.合格的安全用具;

      7.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 變電站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造有利條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1.核對好運行模擬圖;

      2.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務及指令等;

      3.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生處理記錄,并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

      4.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

      5.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

      6.完成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并詳細了解、 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1.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

      2.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

      3.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一領導下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志上簽名。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 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準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1.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

      2.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情況良好;

      4.6~10千伏系統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 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 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 倒 閘 操 作

      第二十五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 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監護人由技術業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 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后合負荷側刀閘, 最后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后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1.供電系統變壓器的并列和解列;

      2.10kv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 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操作令)

      第二十八條 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護人在場:

      1.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

      2.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 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

      2.發、受令人,操作人和監護人;

      3.應斷、合的開關;

      4.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

      5.應拆、裝的接地線;

      6.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

      7.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 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行過程中, 由監護人對照操作票發令,操作人要準確執行,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三條 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

      1.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

      2.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 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 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 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4.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督,嚴格按安全規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三十七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交待注意事項;

      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 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 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四十條 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護人員代替, 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若工作在兩地, 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 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后, 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注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在全部和部分停電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并應有監視人。

      第一節 停 電

      第四十八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顒臃秶木嚯x小于35厘米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后面或兩側;

      4.無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又影響工作的帶電設備。

      第四十九條 在停電時,必須斷開各方面有關的電源, 停電必須有明顯可見到的斷開點,嚴禁帶負荷切合隔離刀開關。

      第五十條 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在停電前應與水泵站、醫務室、鍋爐房等重要供電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二節 驗 電

      第五十一條 驗電筆必須符合所驗設備的電壓等級, 使用驗電筆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對6千伏以上帶電體驗電時,禁止驗電筆接觸帶電體)確認驗電筆良好,方可進行。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不許以電壓表和信號燈有無指示作為判斷有無電的依據。

      第7篇 防爆電氣修理電工操作規程

      1、電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電工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規程》等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掌握觸電急救方法,并具有電氣防火、滅火知識。

      3、必須遵守各種有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做好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

      4、必須掌握工作所轄范圍供電系統、設備性能、各種保護裝置及設備運行狀況,并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

      5、準備檢修設備使用的材料、配件、測試儀器、儀表及工作中其它工具。

      6、穿工作服、絕緣靴,攜帶驗電筆和絕緣工具。

      7、清理本班交回的小型電器,清掃煤塵和雜物。

      8、詳細檢查小型電器防爆面接合面的光潔度和間隙及接線螺釘銹蝕情況,對不合格的小型電器,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檢修。

      9、電工安全用具的使用遵守以下規定:①必須符合電壓等級;②有專人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送電氣試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不準使用,超過檢驗有效期,需重新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③新領取的安全用具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明;④必須存放在干燥清潔的場所,不得挪作他用。

      10、搖表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①搖表的電壓必須與被測設備的電壓等級相匹配;②測量用的導線必須是符合規定的絕緣線,其端部應有絕緣護套;③測量前必須將被測設備的電源斷開放電,確認無人工作方可測量,測量后還應放電;④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測量絕緣時,另一回路必須同時放電,方可搖表;⑤有雷電時,禁止測量室外線路或電纜絕緣;⑥搖表校零或用搖表搖導線通、斷時,只能用低轉速。

      11、使用鉗形電流表,應遵守以下規定:①操作人員與帶電體裸露部分的距離,10kv及以下的不少于0.7米;②鉗形電流表的電流檔必須與被測設備的電流相匹配;③不準在刀閘開關或熔斷器上測量電流;④禁止在潮濕場所或雷雨天氣中進行室外電氣測量;⑤測量高壓電纜電流時,應在電纜交叉處,并有足夠的距離和良好的絕緣下井行;⑥禁止在測量過程中改換量程檔。

      12、使用萬能表前,應按被測物參數選好相應檔位,先瞬間測量一下。無異狀后方可進行正式測量。

      13、使用靜電電壓表時先找好水平,將光柵調零表盤電壓檔位必須和接線端電壓相匹配。

      14、使用低壓驗電筆時,必須在帶電體上進行試驗后方可使用,降壓電阻或氖氣泡損壞時必須按原規格更換。

      15、使用轉速表時,握持平穩,不得偏離軸端中心孔測量。

      16、檢修設備或線路時,必須在電源處和可能反饋側掛接地線,掛接地線的材質、截面、接地位置、接地電阻應符合有關規定,裝設前要放電驗電,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

      17、一般電氣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①工作部位帶電與帶電體小于安全距離或作業場地潮濕作業時必須停電;②安放在管內、槽內的導線不得有接頭,出口處應設保線裝置;③在三相四線的線路上安裝照明燈時,相線應接在燈頭內的彈片接點上;④安裝手提干式變壓器時,應先分清電源端和負荷端,防止接錯;⑤對有固定轉向的設備,應試驗電動機旋轉方向,符合要求后,方可與被拖動設備連接。

      18、在停電設備上進行多工種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①必須有施工總負責人和有經驗的電氣監護人;②監護人確認已停電,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方可作業;③作業前施工負責人應向所有作業人員說明停電范圍,允許活動范圍及鄰近帶電體的距離,作業中斷重新作業時,必須重復上述規定;④除規定停電的時間,其余時間都視為有電,禁止接觸;⑤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全部結束后,拆除所有的臨時接地線、臨時柵欄,收回所設警示牌,恢復正式柵欄,施工負責人進行周密檢查,確認無誤后,所有作業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19、小型電器檢修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①仔細查看小型電器損壞情況,解體,進一步查看。

      ②如電機燒損,拆除舊線,清點匝數、線徑、線圈直徑等情況,并及時做好記錄。按電機修理工藝要求,進行繞線圈、定子嵌線、接線、整形、滲絕緣漆、烘干、組裝、試驗等工作。

      ③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修復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防爆面,測試絕緣;對受潮的小型電器進行烘干處理。

      ④內殼涂耐弧漆,外表涂防銹漆。

      20、檢修后的小型電器必須進行電氣試驗,電氣絕緣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標準》有關的規定。

      21、認真填寫檢修記錄,登記上帳。

      22、檢修后的小型電器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后,及時入庫、上架。

      23、清點檢修使用的工具,清掃場地,小型電器設備擺放整齊。

      第8篇 電工、電氣安全員必學的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電子工業特點,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行“安全、可靠、經濟、 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 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 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 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 應予制止或拒絕執行之。

      第二章 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六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程及本規程,并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3.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 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 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 經批準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 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 變電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 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并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 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監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1.監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2.根據負荷大小、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任務;

      3.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志,按時抄報所規定的表單和報表;

      4.做好調荷節電工作;

      5.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

      7.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1.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

      2.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

      3.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

      4.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

      5.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

      6.合格的安全用具;

      7.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 變電站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造有利條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1.核對好運行模擬圖;

      2.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務及指令等;

      3.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生處理記錄,并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

      4.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

      5.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

      6.完成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并詳細了解、 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1.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

      2.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

      3.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一領導下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志上簽名。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 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準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1.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

      2.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情況良好;

      4.6~10千伏系統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 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 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 倒 閘 操 作

      第二十五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 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監護人由技術業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 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后合負荷側刀閘, 最后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后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1.供電系統變壓器的并列和解列;

      2.10kv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 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操作令)

      第二十八條 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護人在場:

      1.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

      2.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 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

      2.發、受令人,操作人和監護人;

      3.應斷、合的開關;

      電工電氣調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八篇)

      1.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2.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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