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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4-26 07:00:08 查看人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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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公司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進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2、推廣招標采購制度,不僅要貨比三家,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采購人在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復印件;采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生產資格證》、《安鑒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在向經銷商采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復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la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禁止采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經貿委[2000]189號文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應由勞資或材料部門提出,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報送安檢部門備案。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采購。

      7、采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采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

      對采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并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檢查驗收;

      2、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3、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4、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庫。

      5、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于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使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于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90公安部第6號。倉庫做到低溫、干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曝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帳、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庫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周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公司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安經貿[2007]189號文)和省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公司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 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各部門應備有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

      6、公司應備有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

      (1)由于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標準未包括的人員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的,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覺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與經濟處罰。

      6、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的相關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于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有效防護性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3)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第2篇 化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文章引用自:

      一、 定義

      1.1 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 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 管理職責

      2.1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 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 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 選用與保管

      3.1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 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 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 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 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化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篇范文)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公司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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